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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生兒戶口登記的一般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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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新生兒戶口登記的一般規定

新生兒戶口登記的一般規定

( l )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,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計劃生育服務部門簽發的 《 生育服務證 》 、嬰兒出生醫院簽發的 《 出生醫學證明 》 ,持 《 居民戶口簿 》 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 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;

( 2 )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,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,可在其母常住戶日所在地申報戶日;

( 3 )新生婚生嬰兒,可以在其母常住戶日所在地申報戶口;

( 4 )父母戶日不在嬰兒出生地的嬰兒,可回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,或按相關規定進行申報。

2 .辦理新生兒戶口登記的特殊規定

( l )民政部門撫養的棄嬰、孤兒,由該單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;

( 2)嬰兒出生後,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,應當同時申報出生、死亡兩項登記。如果生下來即已死亡,不申報出生、死亡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