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前位置:每日好運吧>占卜>梅花易數>

《周易正義》上經隨傳卷三

梅花易數 閱讀(9.34K)

上經隨傳卷三

《周易正義》上經隨傳卷三

   

震下兌上。隨:元亨,利貞,無咎。

[疏]“隨元亨利貞無咎”。○正義曰:“元亨”者,於相隨之世,必大得亨通。若其不大亨通,則無以相隨,逆於時也。“利貞”者,相隨之體,須利在得正。隨而不正,則邪僻之道,必須利貞也。“無咎”者,有此四德、乃無咎。以苟相從,涉於朋黨,故必須四德乃無咎也。凡卦有四德者,或其卦當時之義,即有四德,如乾、坤、屯、臨、無妄,此五卦之時,即能四德備具。其隨卦以惡相隨,則不可也。有此四德乃無咎,無此四德則有咎也。與前五卦其義稍別。其《革卦》“巳日乃孚有四德”,若不“巳日乃孚”,則無四德,與乾、坤、屯、臨、無妄、隨其義又別。若當卦之時,其卦雖美,未有四德。若行此美,方得在後始致四德者,於卦則不言其德也。若謙、泰及復之等,德義既美,行之不巳,久必致此四德。但當初之時,其德未具,故卦不顯四德也。其諸卦之三德巳下,其義大略亦然也。

《彖》曰:隨,剛來而下柔,動而說,隨。大亨貞無咎,而天下隨時。隨時之義大矣哉!震剛而兌柔也,以剛下柔動而之說,乃得隨也。為隨而不大通,逆於時也。相隨而不為利,正災之道也。故大通利貞,乃得無咎也。為隨而令大通利貞,得於時也。得時則天下隨之矣。隨之所施,唯在於時也。時異而不隨,否之道也,故“隨時之義大矣哉”!

[疏]“彖曰”至“大矣哉”。○正義曰:“隨剛來而下柔,動而說,隨”者,此釋隨卦之義。所以致此隨者,由剛來而下柔。“剛”謂震也,柔謂兌也。震處兌下,是剛來下柔。震動而兌說,既能下人,動則喜說,所以物皆隨從也。“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”者,以有大亨貞正,無有咎害,而天下隨之,以正道相隨,故隨之者廣。若不以“大亨貞無咎”,而以邪僻相隨,則天下不從也。“隨時之義大矣哉”,若以“元亨利貞”,則天下隨從,即隨之義意廣大矣哉,謂隨之初始,其道未弘,終久義意而美大者。特雲“隨時”者,謂隨其時節之義,謂此時宜行“元亨利貞”,故云“隨時”也。○注“震剛而兌”至“大矣哉”!○正義曰:為隨而不大通,逆於時也。物既相隨之時,若王者不以廣大開通,使物閉塞,是違逆於隨從之時也。“相隨而不為利,正災之道”者,凡物之相隨,多曲相朋附,不能利益於物,守其正直,此則小人之道長,災禍及之,故云“災之道”也。“隨之所施,唯在於時”者,釋“隨時”之義,言隨時施設,唯在於得時。若能大通利貞,是得時也。若不能大通利貞,是失時也。“時異而不隨,否之道”者,凡所遇之時,體無恆定,或值不動之時,或值相隨之時,舊來恆往,今須隨從。時既殊異於前,而不使物相隨,則是否塞之道,當須可隨則隨,逐時而用,所利則大,故云“隨時之義大矣哉”!

《象》曰:澤中有雷,隨,君子以鄉晦入宴息。澤中有雷,“動說”之象也。物皆說隨,可以無為,不勞明鑑。故君子“嚮晦入宴息”也。

[疏]“象曰”至“宴息”。○正義曰:《說卦》雲:“動萬物者莫疾乎雷,……說萬物者莫說乎澤。故《注》雲:“澤中有雷,動說之象也。”“君子以鄉晦入宴息”者,明物皆說豫相隨,不勞明鑑,故君子象之。鄭玄雲:“晦,宴也。猶人君既夕之後,入於宴寢而止息。”

初九:官有渝,貞吉。出門交有功。居隨之始,上無其應,無所偏系,動能隨時,意無所主者也。隨不以欲,以欲隨宜者也。故官有渝變,隨不失正也。出門無違,何所失哉!

[疏]“初九”至“有功”。○正義曰:“官有渝”者,官謂執掌之職。人心執掌,與官同稱,故人心所主,謂之“官渝變”也。此初九既無其應,無所偏系,可隨則隨,是所執之志有能渝變也。唯正是從,故“貞吉”也。“出門交有功”者,所隨不以私慾,故見善則往隨之,以此出門,交獲其功。○注“居隨之始”至“何所失哉”。○正義曰:言“隨不以欲,以欲隨宜”者,若有其應,則有私慾,以無偏應,是所隨之事不以私慾,有正則從,是以欲隨其所宜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官有渝”,從正吉也。“出門交有功”,不失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官有渝從正吉”者,釋“官有渝”之義。所執官守正,能隨時渝變,以見貞正則往隨從,故云“從正吉”。“出門交有功不失”者,釋“交有功”之義。以所隨之處,不失正道,故出門即有功也。

六二:系小子,失丈夫。陰之為物,以處隨世,不能獨立,必有系也。居隨之時,體於柔弱,而以乘夫剛動,豈能秉志違於所近?隨此失彼,弗能兼與。五處已上,初處已下,故曰“系小子,失丈夫”也。

[疏]“六二”至“失丈夫”。○正義曰:“小子”謂初九也。“丈夫”謂九五也。初九處卑,故稱“小子”。五居尊位,故稱“丈夫”。六二既是陰柔,不能獨立所處,必近系屬初九,故云“系小子”。既屬初九,則不得往應於五,故云“失丈夫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系小子”,弗兼與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系小子”之意。既隨此初九,則失彼九五丈夫,是不能兩處兼有,故云“弗兼與”也。

六三:系丈夫,失小子。隨有求得,利居貞。陰之為物,以處隨世,不能獨立,必有系也。雖體下卦,二巳據初,將何所附?故舍初系四,志在“丈夫”。四俱無應,亦欲於巳隨之,則得其所求矣,故曰“隨有求得”也。應非其正,以系於人,何可以妄曰“利居貞”也?初處己下,四處已上,故曰“系丈夫,失小子”也。

[疏]“六三系丈夫”至“利居貞”。○正義曰:六三陰柔,近於九四,是系於“丈夫”也。初九既被六二之所據,六三不可復往從之,是“失小子”也。“隨有求得”者,三從往隨於四,四亦更無他應。己往隨於四,四不能逆己,是三之所隨,有求而皆得也。“利居貞”者,己非其正,以系於人,不可妄動,唯利在俱處守正,故云“利居貞也”。○注“四俱無應”至“小子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四俱無應”者,三既無應,四亦無應,是四與三俱無應也。此六二、六三因陰陽之象,假丈夫、小子以明人事,餘無義也。#p#分頁標題#e#

《象》曰:“系丈夫”,志舍下也。“下”謂初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系丈夫”之義。六三既系九四之“丈夫”,志意則舍下之初九也。

九四:隨有獲,貞凶。有孚在道以明,何咎?處說之初,下據二陰,三求系己,不距則獲,故曰“隨有獲”也。居於臣地,履非其位,以擅其民,失於臣道,違正者也,故曰“貞凶”。體剛居說而得民心,能幹其事,而成其功者也。雖為常義,志在濟物,心有公誠,著信在道以明其功,何咎之有?

[疏]“九四”至“餌咎”。○正義曰:“隨有獲”者,處說之初,下據二陰,三求系己,不距則獲,故曰“隨有獲”也。“貞凶”者,居於臣地,履非其位,以擅其民,失其臣道,違其正理,故“貞凶”也。“有孚在道以明,何咎”者,體剛居說而得民心,雖違常義,志在濟物,心存公誠,著信在於正道,有功以明,更有何咎?故云“有孚在道以明,何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隨有獲”,其義凶也。“有孚在道”,明功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隨有獲其義凶”者,釋“隨有獲貞凶”之意。九四既有六三、六二,獲得九五之民,為臣而擅君之民,失於臣義,是以宜其凶也。“有孚在道明功”者,釋“以明何咎”之義。既能著信在於正道,是明立其功,故無咎也。

九五:孚於嘉,吉。履正居中,而處隨世,盡“隨時”之宜,得物之誠,故“嘉吉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嘉,善也。履中居正,而處隨世,盡隨時之義,得物之誠信,故獲美善之吉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孚於嘉,吉”,位正中也。

上六:拘繫之乃從。維之。王用亨於西山。隨之為體,陰順陽者也。最處上極,不從者也。隨道巳成,而特不從,故“拘繫之乃從”也。“率土之濱,莫非王臣”,而為不從,王之所討也,故“維之王用亨於西山”也。兌為西方,山者,途之險隔也。處西方而為不從,故王用通於西山。
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於西山”。○正義曰:最處上極,是不隨從者也。隨道巳成而特不從,故須拘繫之,乃始從也。“維之王用亨於西山”者,若欲維繫此上六,王者必須用兵,通於西山險難之處,乃得拘繫也。山謂險阻,兌處西方,故謂“西山”。令有不從,必須維繫,此乃王者必須用兵通於險阻之道,非是意在好刑,故曰:“王用亨於西山。”

《象》曰:“拘繫之”,上窮也。處於上極,故窮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拘繫”之義。所以須拘繫者,以其在上而窮極,不肯隨從故也。

巽下艮上。蠱:元亨,利涉大川。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。

[疏]“蠱元亨”至“後甲三日”。○正義曰:蠱者事也。有事營為,則大得亨通。有為之時,利在拯難,故“利涉大川”也。“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”者,甲者創制之令,既在有為之時,不可因仍舊令。今用創制之令以治於人,人若犯者,未可即加刑罰,以民未習,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,殷勤而語之,又如此宣令之後三日,更丁寧而語之,其人不從,乃加刑罰也。其褚氏、何氏、周氏等並同鄭義,以為“甲”者造作新令之日,甲前三日,取改過自新,故用辛也。甲後三日,取丁寧之義,故用丁也。今案輔嗣《注》,“甲者,創制之令”,不雲創制之日。又《巽卦》九五“先庚三日,後庚三日”,輔嗣《注》:“申命令謂之庚”。輔嗣又云:“甲、庚皆申命之謂”。則輔嗣不以甲為創制之日,而諸儒不顧輔嗣《注》旨,妄作異端,非也。

《彖》曰:蠱,剛上而柔下,上剛可以斷制,下柔可以施令。巽而止。蠱。既巽又止,不競爭也。有事而無競爭之患,故可以有為也。

[疏]“《彖》曰”至“止蠱”。○正義曰:“剛上而柔下,巽而止蠱”者,此釋蠱卦之名,並明稱蠱之義也。以上剛能制斷,下柔能施令,巽順止靜,故可以有為也。褚氏雲:“蠱者惑也。物既惑亂,終致損壞,當須有事也,有為治理也。故《序卦》雲:‘蠱者事也。’”謂物蠱必有事,非謂訓蠱為事義當然也。

蠱,元亨而天下治也。有為而大亨,非天下治而何也?

[疏]正義曰:釋“元亨”之義。以有為而得“元亨”,是天下治理也。

“利涉大川”,往有事也。“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”,終則有始,天行也。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。可以有為,其在此時矣。物巳說隨,則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。進德修業,往則亨矣。故“元亨,利涉大川”也。甲者,創制之令也。創制不可責之以舊,故先之三日,後之三日,使令治而後乃誅也。因事申令,終則復始,若天之行用四時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利涉大川,往有事也”者,釋“利涉大川”也。蠱者有為之時,拔拯危難,往當有事,故“利涉大川”。此則假外象以喻危難也。“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,終則有始天行”者,釋“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”之義也。民之犯令,告之巳終,更復從始,告之殷勤不巳,若天之行,四時既終,更復從春為始,象天之行,故云“天行也”。○注“蠱者”至“四時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蠱者有事待能之時”者,物既蠱壞,須有事營為,所作之事,非賢能不可。故《經》雲“幹父之蠱”,幹則能也。“甲者創制之令”者。甲為十日之首,創造之令為在後諸令之首,故以創造之令謂之為甲。故漢時謂令之重者謂之“甲令”,則此義也。“創制不可責之以舊”者,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,不可責之舊法,有犯則刑。故須先後三日,殷勤語之,使曉知新令,而後乃誅,誅謂兼通責讓之罪,非專謂誅殺也。

《象》曰:山下有風,蠱。君子以振民育德。蠱者,有事而待能之時也,故君子以濟民養德也。

[疏]正義曰:必雲“山下有風”者,風能搖動,散佈潤澤。今“山下有風”,取君子能以恩澤下振於民,育養以德。“振民”,象“山下有風”;“育德”象山在上也。#p#分頁標題#e#

初六:幹父之蠱,有子,考無咎,厲終吉。處事之首,始見任者也。以柔巽之質,幹父之事,能承先軌,堪其任者也,故曰“有子”也。任為事首,能堪其事,“考”乃無咎也,故曰“有子考無咎”也。當事之首,是以危也。能堪其事,故“終吉”。

[疏]“初六”至“厲終吉”。○正義曰:“幹父之蠱”者,處事之首,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,堪其任也。“有子考無咎”者,有子既能堪任父事,“考”乃“無咎”也。以其處事之初,若不堪父事,則“考”有咎也。“厲終吉”者,厲,危也。既為事初,所以危也。能堪其事,所以“終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幹父之蠱”,意承“考”也。幹事之首,時有損益,不可盡承,故意承而已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幹父之蠱”義。凡堪幹父事,不可小大損益一依父命,當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。對文父沒稱“考”,若散而言之,生亦稱“考”。若《康誥》雲:“大傷厥考心。”是父在稱考。此避幹父之文,故變雲“考也”。

九二:幹母之蠱,不可貞。居於內中,宜幹母事,故曰“幹母之蠱”也。婦人之性難可全正,宜屈已剛。既幹且順,故曰“不可貞”也。幹不失中,得中道也。

[疏]正義曰:居內處中,是幹母事也。“不可貞”者,婦人之性難可全正,宜屈己剛,不可固守貞正,故云“不可貞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幹母之蠱”,得中道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得中道”者,釋“幹母之蠱”義。雖不能全正,猶不失在中之道,故云“得中道”也。

九三:幹父之蠱,小有悔,無大咎。以剛幹事,而無其應,故“有悔”也。履得其位,以正幹父,雖“小有悔”,終無大咎。

[疏]正義曰:“幹父之蠱小有悔”者,以剛幹事而無其應,故“小有悔”也。“無大咎”者,履得其位,故終無大咎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幹父之蠱”,終無咎也。

六四:裕父之蠱,往見吝。體柔當位,幹不以剛而以柔和,能裕先事者也。然無其應,往必不合,故曰“往見吝”。
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見吝”。○正義曰:“裕父之蠱”者,體柔當位,幹不以剛,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。“往見吝”者,以其無應,所往之處,見其鄙吝,故“往未得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裕父之蠱”,往未得也。

六五:幹父之蠱,用譽。以柔處尊,用中而應,承先以斯,用譽之道也。
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用譽”。○正義曰:“幹父之蠱用譽”者,以柔處尊,用中而應,以此承父,用有聲譽。

《象》曰:“幹父用譽”,承以德也。以柔處中,不任威力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幹父用譽”之義。奉承父事,唯以中和之德,不以威力,故云“承以德”也。

上九: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最處事上而不累於位,“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最處事上,不復以世事為心,不繫累於職位,故不承事王侯,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虛之事,故云“高尚其事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不事王侯”,志可則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不事王侯”之義。身既不事王侯,志則清虛高尚,可法則也。

兌下坤上。臨:元亨利貞。至於八月有凶。

[疏]“臨元亨”至“有凶”。○正義曰:案《序卦》雲:“臨,大也。”以陽之浸長,其德壯大,可以監臨於下。故曰“臨”也。剛既浸長,說而且順,又以剛居中,有應於外大,得亨通而利正也,故曰“元亨利貞”也。“至於八月有凶”者,以物盛必衰,陰長陽退,臨為建醜之月,從建醜至於七月建申之時,三陰既盛,三陽方退,小人道長,君子道消,故八月有凶也。以盛不可終保,聖人作《易》以戒之也。

《彖》曰:臨,剛浸而長,說而順,剛中而應,大亨以正,天之道也。陽轉進長,陰道日消,君子日長,小人日憂,“大亨以正”之義。

[疏]“《彖》曰”至“天之道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臨剛浸而長說而順”者,此釋卦義也。凡諸卦之例,說而順之,下應以“臨”字結之。此無“臨”字者,以其剛中而應,亦是“臨”義,故不得於剛中之上而加“臨”也。“剛中而應,大亨以正,天之道”者,天道以剛居中而下,與地相應,使物大得亨通而利正,故《乾卦》“元、亨、利、貞”。今此《臨》卦,其義亦然,故云“天之道也”。

至於八月有凶,消不久也。八月陽衰而陰長,小人道長,君子道消也,故曰“有凶”。

[疏]“至於八月”至“久也”。○正義曰:證“有凶”之義,以其陽道既消,不可常久,故“有凶”也。但復卦一陽始復,剛性尚微,又不得其中,故未有“元亨利貞”。泰卦三陽之時,三陽在下,而成乾體,乾下坤上,象天降下,地升上,上下通泰,物通則失正,故不具四德。唯此卦二陽浸長,陽浸壯大,特得稱臨,所以四德具也。然陽長之卦,每卦皆應“八月有凶”。但此卦名臨,是盛大之義,故於此卦特戒之耳。若以類言之,則陽長之卦,至其終末皆有凶也。○注“八月”至“有凶”。○正義曰:雲“八月”者,何氏雲:“從建子陽生至建未為八月。”褚氏雲:“自建寅至建酉為八月。”今案:此注云“小人道長,君子道消”,宜據否卦之時,故以臨卦建醜,而至否卦建申為八月也。

《象》曰:澤上有地,臨。君子以教思無窮,容保民無疆。相臨之道,莫若說順也。不恃威制,得物之誠,故物無違也。是以“君子教思無窮,容保民無疆”也。#p#分頁標題#e#
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無疆”。○正義曰:“澤上有地”者,欲見地臨於澤,在上臨下之義,故云“澤上有地”也。“君子以教思無窮”者,君子於此臨卦之時,其下莫不喜說和順,在上但須教化,思念無窮巳也,欲使教恆不絕也。“容保民無疆”者,容謂容受也。保安其民,無有疆境,象地之闊遠,故云“無疆”也。

初九:鹹臨,貞吉。“鹹”感也。感,應也。有應於四,感以臨者也。四履正位,而已應焉,志行正者也。以剛感順,志行其正,以斯臨物,正而獲吉也。

[疏]正義曰:鹹,感也。有應於四,感之而臨,志行得正,故“貞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鹹臨貞吉”,志行正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鹹臨貞吉,志行正”者,釋“鹹臨貞吉”之義。四既履得正位,己往與之相應,是己之志意行而歸正也。

九二:鹹臨,吉,無不利。有應在五,感以臨者也。剛勝則柔危,而五體柔,非能同斯志者也。若順於五,則剛德不長,何由得“吉無不利”乎?全與相違,則失於感應,其得“鹹臨,吉無不利”,必未順命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鹹臨吉”者,鹹,感也。有應於五,是感以臨而得其吉也。“無不利”者,二雖與五相應,二體是剛,五體是柔,兩雖相感,其志不同。若純用剛往,則五所不從,若純用柔往,又損已剛性,必須商量事宜,有從有否,乃得“無不利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鹹臨,吉,無不利”,未順命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未順命”者,釋“無不利”之義。未可盡順五命,須斟酌事宜,有從有否,故得“無不利”也。則君臣上下獻可替否之義也。

六三:甘臨,無攸利。既憂之,無咎。甘者,佞邪說媚不正之名也。履非其位,居剛長之世,而以邪說臨物,宜其“無攸利”也。若能盡憂其危,改脩其道,剛不害正,故“咎不長”。

[疏]正義曰:“甘臨”者,謂甘美諂佞也。履非其位,居剛長之世,而以邪說臨物,故“無攸利”也。“既憂之無咎”者,既,盡也。若能盡憂其危,則剛不害正,故“無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甘臨”,位不當也。“既憂之”,咎不長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既憂之,咎不長”者,能盡憂其事,改過自脩,其咎則止,不復長久,故“無咎”也。

六四:至臨,無咎。處順應陽,不忌剛長,而乃應之,履得其位,盡其至者也。剛勝則柔危,柔不失正,乃得“無咎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履順應陽,不畏剛長,而巳應之,履得其位,能盡其至極之善而為臨,故云“至臨”。以柔不失正,故“無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至臨,無咎”,位當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無咎”之義。以六四以陰所居得正,柔不為邪,位當其處,故無咎也。

六五:知臨,大君之宜,吉。處於尊位,履得其中,能納剛以禮,用建其正,不忌剛長而能任之,委物以能而不犯焉,則聰明者竭其視聽,知力者盡其謀能,不為而成,不行而至矣。“大君之宜”,如此而已,故曰“知臨大君之宜吉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處於尊位,履得其中,能納剛以禮,用建其正,不忌剛長而能任之”,故“聰明者竭其視聽,知力者盡其謀能”,是知為臨之道,大君之所宜以吉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大君之宜”,行中之謂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大君之宜”,所以得宜者,止由六五處中,行此中和之行,致得“大君之宜”,故言“行中之謂也”。

上六:敦臨,吉,無咎。處坤之極,以敦而臨者也。志在助賢,以敦為德,雖在剛長,剛不害厚,故“無咎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敦,厚也。上六處坤之上,敦厚而為臨,志在助賢,以敦為德,故云“敦臨,吉”。雖在剛長,而志行敦厚,剛所以不害,故“無咎”也。

象曰:“敦臨”之吉,志在內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敦臨吉”之義。雖在上卦之極,志意恆在於內之二陽,意在助賢,故得吉也。

坤下巽上。觀:盥而不薦,有孚顒若。王道之可觀者,莫盛乎宗廟。宗廟之可觀者,莫盛於盥也。至薦簡略,不足復觀,故觀盥而不觀薦也。孔子曰:“禘自既灌而往者,吾不欲觀之矣。”盡夫觀盛,則“下觀而化”矣。故觀至盥則“有孚顒若”也。

[疏]“觀盥而”至“顒若”。○正義曰:“觀”者,王者道德之美而可觀也,故謂之觀。“觀盥而不薦”者,可觀之事,莫過宗廟之祭盥,其禮盛也。薦者,謂既灌之後,陳薦籩豆之事,故云“觀盥而不薦”也。“有孚顒若”者,孚,信也。但下觀此盛禮,莫不皆化,悉有孚信而顒然,故云“有孚顒若”。○注“王道之可觀”至“有孚顒若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”者,“觀盛”謂觀盥禮盛則休而止,是觀其大,不觀其細,此是下之效上,因“觀”而皆化之矣。故“觀至盥則有孚顒若”者,顒是嚴正之貌,“若”為語辭,言“下觀而化”,皆孚信容貌儼然也。

《彖》曰:大觀在上,下賤而上貴也。

[疏]正義曰:謂大為在下,所觀唯在於上,由在上既貴,故在下大觀。今大觀在於上。

順而巽,中正以觀天下,觀。“盥而不薦,有孚顒若”,下觀而化也。觀天之神道,而四時不忒。聖人以神道設教,而天下服矣。統說觀之為道,不以刑制使物,而以觀感化物者也。神則無形者也。不見天之使四時,“而四時不忒”,不見聖人使百姓,而百姓自服也。

[疏]“順而巽”至“天下服矣”。○正義曰:順而和巽,居中得正,以觀於天下,謂之“觀”也。此釋觀卦之名。“觀盥而不薦,有孚顒若,下觀而化”者,釋“有孚顒若”之義,本由在下,觀效在上而變化,故“有孚顒若”也。“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”者,此盛名觀卦之美,言“觀盥”與天之神道相合,觀此天之神道而四時不有差忒。“神道”者,微妙無方,理不可知,目不可見,不知所以然而然,謂之“神道”,而四時之節氣見矣。豈見天之所為,不知從何而來邪?蓋四時流行,不有差忒,故云“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”也。“聖人以神道設教,而天下服矣”者,此明聖人用此天之神道,以“觀”設教而天下服矣。天既不言而行,不為而成,聖人法則天之神道,本身自行善,垂化於人,不假言語教戒,不須威刑恐逼,在下自然觀化服從,故云“天下服矣”。#p#分頁標題#e#

《象》曰:風行地上,觀。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。

[疏]正義曰:“風行地上”者,風主號令行於地上,猶如先王設教在於民上,故云“風行地上觀”也。“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”者,以省視萬方,觀看民之風俗,以設於教,非諸侯以下之所為,故云“先王”也。

初六:童觀,小人無咎,君子吝。處於觀時,而最遠朝美,體於陰柔,不能自進,無所鑑見,故曰“童觀”。巽順而巳,無所能為,小人之道也,故曰“小人無咎”。君子處大觀之時而為“童觀”,不亦鄙乎?

[疏]正義曰:“童觀”者,處於觀時而最遠朝廷之美觀,是柔弱不能自進,無所鑑見,唯如童稚之子而觀之。為“小人無咎君子吝”者,為此觀看,趣在順從而巳,無所能為,於小人行之,才得無咎,若君子行之,則鄙吝也。

象曰:“初六童觀”,小人道也。

六二:闚觀,利女貞。處在於內,無所鑑見。體性柔弱,從順而巳。猶有應焉,不為全蒙,所見者狹,故曰“闚觀”。居觀得位,柔順寡見,故曰“利女貞”,婦人之道也。處“大觀”之時,居中得位,不能大觀廣鑑,闚觀而巳,誠“可醜”也。

[疏]“象曰”至“利女貞”。○正義曰:“闚觀利女貞”者,既是陰爻,又處在卦內,性又柔弱,唯闚竊而觀。如此之事,唯利女之所貞,非丈夫所為之事也。注“處在於內”至“誠可醜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猶有應焉,不為全蒙”者,六二以柔弱在內,猶有九五剛陽與之為應,則為有闚竊,不為全蒙。童蒙如初六也,故能闚而外觀。此童“觀”、闚“觀”,皆讀為去聲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闚觀,女貞”,亦可醜也。

六三:觀我生進退。居下體之極,處二卦之際,近不比尊,遠不“童觀”,觀風者也。居此時也,可以“觀我生進退”也。

[疏]“象曰”至“進退”。○正義曰:“觀我生進退”者,“我生”,我身所動出。三居下體之極,是有可進之時;又居上體之下,復是可退之地。遠則不為童觀,近則未為觀國,居在進退之處,可以自觀我之動出也。故時可則進,時不可則退,觀風相幾,未失其道,故曰“觀我生進退”也。道得名“生”者,道是開通生利萬物。故《繫辭》雲“生生之謂易”,是道為“生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觀我生進退”,未失道也。處進退之時,以觀進退之幾,“未失道”也。

六四:觀國之光,利用賓於王。居觀之時,最近至尊,“觀國之光”者也。居近得位,明習國儀者也,故曰“利用賓於王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最近至尊,是“觀國之光”。“利用賓於王”者,居在親近而得其位,明習國之禮儀,故曰利用賓於王庭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觀國之光”,尚賓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觀國之光”義。以居近至尊之道,志意慕尚為王賓也。

九五:觀我生,君子無咎。居於尊位,為觀之主,宣弘大化,光於四表,觀之極者也。上之化下,猶風之靡草,故觀民之俗,以察己道,百姓有罪,在於一人。君子風著,己乃“無咎”。上為觀主,將欲自觀乃觀民也。

[疏]正義曰:九五居尊,為觀之主。四海之內,由我而觀,而教化善,則天下有君子之風;教化不善,則天下著小人之俗,故則民以察我道,有君子之風著,則無咎也。故曰:“觀我生,君子無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觀我生”,觀民也。

[疏]正義曰:謂觀民以觀我,故觀我即觀民也。

上九:觀其生,君子無咎。“觀我生”,自觀其道也。“觀其生”,為民所觀者也。不在於位,最處上極,高尚其志,為天下所觀者也。處天下所觀之地,可不慎乎?故君子德見,乃得“無咎”。“生”,猶動出也。

[疏]“上九”至“無咎”。○正義曰:“觀其生”者,最處上極,高尚其志,生亦道也。為天下觀其巳之道,故云“觀其生”也。“君子無咎”者,既居天下可觀之地,可不慎乎?故居子謹慎,乃得“無咎”也。注“觀我生”至“動出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生猶勸出”者,或動、或出,是生長之義。故云“生猶動出”。六三、九五皆雲“觀我生”,上九雲“觀其生”,此等雲“生”皆為“動出”,故於卦末,《注》總明之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觀其生”,志未平也。將處異地,為眾所觀,不為平易,和光流通,“志未平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觀其生”之義。以特處異地,為無所觀,不為平易。和光流通,志未與世俗均平。世無危懼之憂,我有符同之慮,故曰“志未平”也。

震下離上。噬嗑:亨。利用獄。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有間與過,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剋以通,獄之利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噬嗑亨”者,噬,齧也;嗑,合也。物在於口,則隔其上下,若齧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“亨”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為義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間,有物間隔,當須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“噬嗑亨”也。“利用獄”者,以刑除間隔之物,故“利用獄”也。
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。頤中有物,齧而合之,“噬嗑”之義也。

[疏]正義曰:此釋“噬嗑”名也。案:諸卦之《彖》,先標卦名,乃復言曰某卦、曰同人、曰大有、曰小畜之類是也。此發首不疊卦名者,若義幽隱者,先出卦名,後更以卦名結之,若具義顯露,則不先出卦名,則此“頤中有物曰噬嗑”之類,其事可知,故不先出卦名。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,隨義而發,不為例也。#p#分頁標題#e#

噬嗑而亨。有物有間,不齧不合,無由“亨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亨”義,由“噬嗑”而得“亨”也。

剛柔分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雷電併合,不亂乃章,皆“利用獄”之義。

[疏]“剛柔分動”至“合而章”。正義曰:釋“利用獄”之義。剛柔既分,不相溷雜,故動而顯明也。雷電既合,而不錯亂,故事得彰著,明而且著,可以斷獄。剛柔分謂震剛在下,離柔在上。“剛柔”雲“分”,“雷電”雲“合”者,欲見“明”之與“動”,各是一事,故“剛柔”雲“分”也。明、動雖各一事,相須而用,故“雷電”雲“合”。但易之為體,取象既多。若取分義,則雲“震下離上”。若取合義,則雲離、震合體,共成一卦也。此釋二象“利用獄”之義也。○注“剛柔分動”至“用獄之義”。○正義曰:“雷電併合,不亂乃章”者,《彖》文唯雲“雷電合”,注云“不亂乃章”者,不亂之文,以其上雲“剛柔分”。“剛柔分”則是不亂,故云“雷電併合,不亂乃章”也。
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“利用獄”也。謂五也。能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則是也。“上行”謂所之在進也。凡言“上行”,皆所之在貴也。雖不當位,不害用獄也。

[疏]“柔得中”至“用獄也”。○正義曰:此釋爻有“利用獄”之義。陰居五位,是“柔得中”也。而“上行”者既居上卦,意在向進,故云“上行”。其德如此,雖不當位者,所居陰位,猶“利用獄”也。○注“謂五也”至“不害用獄也”。正義曰:凡言“上行”,皆所之在貴者,輔嗣此注,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,故於此明之。凡言“上行”,但所之在進,皆曰“上行”,不是唯向五位,乃稱“上行”也。故《謙卦》序《彖》雲:“地道卑而上行”,坤道體在上,故總雲“上行”,不止也。又《損卦·彖》雲:“損下益上曰上行。”是減下卦益上卦,謂之“上行”,是亦不據五也。然則此雲“上行”,及《晉卦·彖》雲“上行”,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,則似若王者,雖見在尊位,猶意在欲進,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,故稱“上行”者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雷電”“噬嗑”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[疏]正義曰:“雷電噬嗑”者,但噬嗑之象,其象在口。雷電非噬嗑之體,但“噬嗑”象外物,既有雷電之體,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,可畏之義,故連雲“雷電”也。

初九:屨校滅趾,無咎。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“屨校滅趾”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“無咎”也。“校”者,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
[疏]“初九”至“無咎”。○正義曰:“屨校滅趾”者,屨謂著而履踐也,校謂所施之械也。處刑之初,居無位之地,是“受刑”之人,“非治刑”之主。“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”,積而不已,遂至於著。“罰之所始”,必始於薄刑。薄刑之不巳,遂至於誅。在刑之初,過輕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為懲誡,故不復重犯。故校之在足,巳沒其趾,桎其小過,誡其大惡,過而能改,乃是其福。雖復“滅趾”,可謂“無咎”,故言“屨校滅趾無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屨校滅趾”,不行也。過止於此。

[疏]正義曰:釋“屨校滅趾”之義,猶著校滅沒其趾也。小懲大誡,故罪過止息不行也。

六二:噬膚滅鼻,無咎。噬,齧也。齧者,刑剋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“噬膚”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“滅鼻”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“滅鼻”而“無咎”也。“膚”者,柔脆之物也。

[疏]正義曰:六二處中得位,是用刑者。所刑中當,故曰“噬膚”。膚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“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”,故至“滅鼻”,言用刑大深也。“無咎”者,用刑得其所疾,謂刑中其理,故“無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噬膚滅鼻”,乘剛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乘剛”者,釋“噬膚滅鼻”之義,以其乘剛,故用刑深也。

六三:噬臘肉,遇毒,小吝無咎。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“噬”以喻刑人,“臘”以喻不服,“毒”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“遇毒,小吝無咎”。

[疏]正義曰:“噬臘肉”者,“臘”是堅剛之肉也。“毒”者,苦惡之物也。三處下體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齧其“臘肉”,非但難齧,亦更生怨咎,猶噬臘而難入,復遇其毒味然也。三以柔不乘剛,刑不侵順道,雖有遇毒之吝,於德亦無大咎,故曰:“噬臘肉遇毒,小吝無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遇毒”,位不當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位不當”者,謂處位不當也。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艱貞吉。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乾胏”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“噬乾胏”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噬乾胏”者,乾胏是臠肉之乾者,履不獲中,居其非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猶如“噬乾胏”然也。“得金矢”者,金,剛也。矢,直也。雖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剛直也。“利艱貞吉”者,既得剛直,利益艱難,守貞正之吉,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《象》雲“未光”也。#p#分頁標題#e#

《象》曰:“利艱貞吉”,未光也。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無咎。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:“噬乾肉”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“噬乾肉得黃金”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“貞厲”而“無咎”也。
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貞厲無咎”。○正義曰:“噬乾肉”者,乾肉,堅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此治罪於人,人亦不服,如似“噬乾肉”也。“得黃金”者,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居於中是黃也,“以柔乘剛”是金也。既中而行剛,“能行其戮,剛勝者”也。故曰“得黃金”也。“貞厲無咎”者,巳雖不正,刑戮得當,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。位雖不當,而用刑得當,故《象》雲“得當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貞厲無咎”,得當也。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於“滅耳”,及首非誡,“滅耳”非懲,凶莫甚焉。
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滅耳凶”。正義曰:“何校滅耳凶”者,“何”謂簷何,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簷枷械,滅沒於耳,以至誥沒。以其聰之不明,積惡致此,故《象》雲“聰不明”也。○注“處罰之極”至“凶莫甚焉”。○正義曰:“罪非所懲”者,言其惡積既深,尋常刑罪,非能懲誡,故云“罪非所懲”也。“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”者,若罪未及首,猶可誡懼歸善也。罪巳“及首”,性命將盡,非復可誡,故云“及首非誡”也。校既“滅耳”,將欲刑殺,非可懲改,故云“滅耳非懲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何校滅耳”,聰不明也,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於不可解也。

離下艮上。賁:亨。小利有攸往。

[疏]正義曰:“賁”飾也。以剛柔二象交相文飾也。“賁亨”者,以柔來文剛而得亨通,故曰“賁亨”也。“小利有攸往”者,以剛上文柔,不得中正,故不能大有所往,故云“小利有攸往”也。

《彖》曰:賁“亨”,柔來而文剛,故“亨”。分剛上而文柔,故“小利有攸往”。剛柔不分,文何由生?故坤之上六來居二位,“柔來文剛”之義也。柔來文剛,居位得中,是以“亨”。乾之九二,分居上位,分剛上而文柔之義也。剛上文柔,不得中位,不若柔來文剛,故“小利有攸往”

[疏]“《彖》曰”至“有攸往”。○正義曰:“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”者,此釋“賁亨”之義。不直言“賁”連雲“賁亨”者,由“賁”而致亨,事義相連也,若“大哉乾元”以“元”連“乾”者也。“柔來而文剛,故亨”,柔來文剛,以文相飾,是賁義也。相飾即有為亨,故云“賁亨”。“亨”之下不重,以“賁”字結之者,以“亨”之與“賁”相連而釋,所以“亨”下不得重結“賁”字。分剛上而文柔,故“小利有攸往”者,釋“小利有攸往”義。乾體在下,今分乾之九二,上向文飾坤之上六,是“分剛上而文柔”也。棄此九二之中,往居無立之地,棄善從惡,往無大利,故“小利有攸往”也。○注“剛柔不分”至“小利有攸往”。○正義曰:坤之上六,何以來居二位不居於九年級,乾之九二,何以分居上位不居於五者,乾性剛亢,故以巳九二居坤極;坤性柔順,不為物首,故以巳上六下居乾之二位也。且若柔不分居乾二,剛不分居坤極,則不得文明以止故也。又陽本在上,陰本在下,應分剛而下,分柔而上,何因分剛向上,分柔向下者,今謂此本泰卦故也。若天地交泰,則剛柔得交。若乾上坤下,則是天地否閉,剛柔不得交,故分剛而上,分柔而下也。

剛柔交錯,天文也。剛柔交錯而成文焉,天之文也。

[疏]正義曰:天之為體,二象剛柔,剛柔交錯成文,是天文也。

文明以止,人文也。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,人之文也。

[疏]正義曰:文明,離也;以止,艮也。用此文明之道,裁止於人,是人之文德之教,此賁卦之象。既有天文、人文,欲廣美天文、人文之義,聖人用之以治於物也。

觀乎“天文”,以察時變;觀乎“人文”,以化成天下。觀天之文,則時變可知也;觀人之文,則化成可為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觀乎天文,以察時變”者,言聖人當觀視天文,剛柔交錯,相飾成文,以察四時變化。若四月純陽用事,陰在其中,靡草死也。十月純陰用事,陽在其中,齊麥生也。是觀剛柔而察時變也。“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”者,言聖人觀察人文,則《詩》、《書》、《禮》、《樂》之謂,當法此教而“化成天下”也。

《象》曰:山下有火,賁。君子以明庶政,無敢折獄。處賁之時,止物以文明,不可以威刑,故“君子以明庶政”,而“無敢折獄”。

[疏]正義曰:“山下有火賁”者,欲見火上照山,有光明文飾也。又取山含火之光明,象君子內含文明,以理庶政,故云“山有火賁”也。“以明庶政”者,用此文章明達以治理庶政也。“無敢折獄”者,勿得直用果敢,折斷訟獄。

初九:賁其趾,舍車而徒。在賁之始,以剛處下,居於無位,棄於不義,安夫徒步以從其志者也。故飾其趾,舍車而徒,義弗乘之謂也。

[疏]正義曰:在《賁》之始,以剛處下,居於無位之地,乃棄於不義之車,而從有義之徒步,故云“舍車而徒”。以其志行高絜,不苟就輿乘,是以義不肯乘,故《象》雲“義弗乘”也。

#p#分頁標題#e#

《象》曰:“舍車而徒”,義弗乘也。

六二:賁其須。得其位而無應,三亦無應,俱無應而比焉,近而相得者也。“須”之為物,上附者也。循其所履以附於上,故曰“賁其須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賁其須”者,須是上須於面,六二常上附於三,若似賁飾其須也。循其所履,以附於上,與上同為興起,故《象》雲“與上興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賁其須”,與上興也。

九三:賁如濡如,永貞吉。處下體之極,居得其位,與二相比,俱履其正,和合相潤,以成其文者也。既得其飾,又得其潤,故曰“賁如濡如”也。永保其貞,物莫之陵,故曰“永貞吉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賁如濡如”者,賁如,華飾之貌。濡如,潤澤之理。居得其位,與二相比,和合文飾,而有潤澤,故曰:“賁如濡如”。其美如此,長保貞吉,物莫之陵,故《象》雲:“永貞之吉,終莫之陵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永貞”之“吉”,終莫之陵也。

六四:賁如皤如,白馬翰如。匪寇,婚媾。有應在初而閡於三,為己寇難,二志相感,不獲通亨,欲靜則疑初之應,欲進則懼三之難,故或飾或素,內懷疑懼也。鮮絜其馬,“翰如”以待,雖履正位,未敢果其志也。三為剛猛,未可輕犯,匪寇乃婚,終無尤也。

[疏]“《象》曰永貞之吉”至“匪寇婚媾”。正義曰:“賁如皤如”者,皤是素白之色。六四有應在初,欲往從之,三為已難,故已猶豫。或以文絜,故“賁如”也;或守質素,故“皤如”也。“白馬翰如”者,但鮮絜其馬,其色“翰如”,徘徊待之,未敢輒進也。“匪寇婚媾”者,若非九三為已寇害,乃得與初為婚媾也。

《象》曰:六四當位,疑也。“匪寇,婚媾”,終無尢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六四當位疑”者,以其當位,得與初為應,但礙於三,故遲疑也。若不當位,則與初非應,何須欲往而致遲疑也?“匪寇婚媾,終無尢”者,釋“匪寇婚媾”之義。若待匪有寇難乃為婚媾,則終無尢過。若犯寇難而為婚媾,則終有尢也。

六五:賁於丘園,束帛戔戔。吝,終吉。處得尊位,為飾之主,飾之盛者也。施飾於物,其道害也。施飾丘園,盛莫大焉,故賁於束帛,丘園乃落,賁於丘園帛,乃“戔戔”。用莫過儉,泰而能約,故必“吝”焉乃得終吉也。

[疏]“六五,賁於丘園”至“終吉”。○正義曰:“賁於丘園”者,丘園是質素之處。六五“處得尊位,為飾之主”。若能施飾在於質素之處,不華侈費用,則所束之帛,“戔戔”眾多也。“吝終吉”者,初時儉約,故是其“吝”也。必儉約之“吝”,乃得“終吉”,而有喜也,故《象》雲“六五之吉,有喜”也。○注“處得尊位”至“乃得終吉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為飾之主,飾之盛者”,若宮室輿服之屬,五為飾主。若施設華飾在於輿服宮館之物,則大道損害也。“施飾丘園盛莫大焉”者,丘謂丘墟,園謂園圃。唯草木所生,是質素之處,非華美之所。若能施飾,每事質素,與丘園相似,“盛莫大焉”。故“賁於束帛,丘園乃落”者,束帛,財物也。舉束帛言之,則金銀珠玉之等皆是也。若賁飾於此束帛,珍寶則素質之道乃隕落,故云“丘園乃落”也。“賁於丘園,帛乃戔戔”者,設飾在於丘園質素之所,則不靡費財物,束帛乃“戔戔”眾多也。諸儒以為若賁飾束帛,不用聘士,則丘園之上乃落也。若賁飾丘園之士與之,故束帛乃“戔戔”也。諸家注《易》,多為此解。但今案:輔嗣之《注》全無聘賢之意,且爻之與《象》,亦無待士之文。輔嗣雲:“用莫過儉,泰而能約,故必吝焉,乃得終吉。”此則普論為國之道,不尚華侈,而貴儉約也。若從先師,唯用束帛招聘丘園,以儉約待賢,豈其義也?所以漢聘隱士,或乃用羔雁玄纁,蒲輪駟馬,豈止“束帛”之間,而云儉約之事?今觀《注》意,故為此解耳。

《象》曰:六五之“吉”,有喜也。

上九:白賁,無咎。處飾之終,飾終反素,故在其質素,不勞文飾而“無咎”也。以白為飾,而無患憂,得志者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白賁無咎”者,“處飾之終”,飾終則反素,故在其質素,不勞文飾,故曰:“白賁無咎”也。守志任真,得其本性,故《象》雲“上得志”也。言居上得志也。

《象》曰:“白賁無咎”,上得志也。

坤下艮上。剝:不利有攸往。

[疏]正義曰:“剝”者,剝落也。今陰長變剛,剛陽剝落,故稱“剝”也。小人既長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

《彖》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“不利有攸往”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訊息盈虛,天行也。“坤”順而“艮”止也。所以“順而止之”,不敢以剛止者,以觀其形象也。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,身既傾焉。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

[疏]“彖曰”至“天行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剝,剝也”者,釋剝卦名為“剝”,不知何以稱“剝”,故釋雲“剝”者解“剝”之義,是陰長解剝於陽也。“柔變剛”者,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。“不利有攸往,小人道長”者,此釋“不利有攸往”之義。小人道長,世既闇亂,何由可進?往則遇災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“順而止之觀象”者,明在剝之時,世既無道,君子行之,不敢顯其剛直,但以柔順止約其上,唯望君上形象,量其顏色而止也。“君子尚訊息盈虛天行”者,解所以在剝之時,順而止之。觀其顏色形象者,須量時制變,隨物而動。君子通達物理,貴尚訊息盈虛,道消之時,行消道也,道息之時,行息道也;在盈之時,行盈道也;在虛之時,行虛道也。若值消虛之時,存身避害,“危行言遜”也。若值盈息之時,極言正諫,建事立功也。“天行”謂逐時訊息盈虛,乃天道之所行也。春夏始生之時,天氣盛大,秋冬嚴殺之時,天氣消滅,故云“天行”也。○注“坤順而艮止也”至“君子之所尚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非君子之所尚”者,不逐時訊息盈虛,於無道之時,剛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;身既傾隕,功又不就,“非君子之所尚也”。#p#分頁標題#e#
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“厚下”者,無不見剝也。“安宅”者,物不失處也。“厚下安宅”,治“剝”之道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山附於地剝”者,山本高峻,今附於地,即是剝落之象,故云“山附於地剝”也。“上以厚下安宅”者,剝之為義,從下而起,故在上之人,當須豐厚於下,安物之居,以防於剝也。

初六:剝床以足,蔑貞凶。床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“剝床以足”,猶雲剝床之足也。“蔑”猶削也。剝床之足,滅下之道也。下道始滅,剛隕柔長,則正削而凶來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剝床以足”者,床者人之所以安處也。在剝之初,剝道從下而起,剝床之足,言床足已“剝”也。下道始滅也。“蔑貞凶”者,蔑,削也。貞,正也。下道既蔑,則以侵削其貞正,所以“凶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剝床以足”,以滅下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釋剝床以足”之義。床在人下,足又在床下。今剝床之足,是盡滅於下也。

六二,剝床以辨,蔑貞凶。“蔑”猶甚極之辭也。辨者,足之上也。剝道浸長,故“剝”其辨也。稍近於“床”,轉欲滅物之所處,長柔而削正。以斯為德,物所棄也。

[疏]“六二”至“蔑貞凶”。○正義曰:“剝床以辨”者,辨,謂床身之下,無足之上,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。今剝落侵上,乃至於“辨”,是漸近人身,故云“剝床以辨”也。“蔑貞凶”者,蔑,削也。削除中正之道,故“凶”也。初六“蔑貞”,但小削而已,六二“蔑貞”,是削之甚極,故更雲“蔑貞凶”也。長此陰柔,削其正道,以此為德,則物之所棄。故《象》雲“未有與”也。言無人與助之也。○注“蔑猶甚極”至“物所棄也”。○正義曰:“蔑猶甚極之辭”者,初既稱“蔑”,二又稱“蔑”,“蔑”上覆“蔑”,此為蔑甚極,故云“蔑猶甚極之辭”也。“蔑”謂微蔑,物之見削,則微蔑也,故以“蔑”為“削”。“稍近於床轉欲蔑物之處”者,物之所處謂床也。今剝道既至於辨,在床體下畔之間,是將欲滅床,故云“轉欲滅物之所處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剝床以辨”,未有與也。

六三:剝之,無咎。與上為應,群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於剝,可以“無咎”。

[疏]正義曰:六三與上九為應,雖在剝陽之時,獨能與陽相應,雖失位處剝而“無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剝之,無咎”,失上下也。三上下各有二陰,而二獨應於陽,則“失上下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所以無咎之義。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,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,所以“無咎”也。

六四:剝床以膚,凶。八年級剝床,民所以安,未剝其身也。至四剝道浸長,床既剝盡,以及人身,小人遂盛,物將失身,豈唯削正,靡所不凶。

[疏]正義曰:四道浸長,剝床已盡,乃至人之膚體,物皆失身,所以凶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剝床以膚”,切近災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切近災”者,其災已至,故云“切近災”也。
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處剝之時,居得尊位,為“剝”之主者也。“剝”之為害,小人得寵,以消君子者也。若能施寵小人,於宮人而己,不害於正,則所寵雖眾,終無尤也。“貫魚”謂此眾陰也,駢頭相次,似“貫魚”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貫魚以宮人寵”者,處得尊位,“為剝之主”,剝之為害,小人得寵以消君子。“貫魚”者,謂眾陰也。駢頭相次,似若貫穿之魚。此六五若能處待眾陰,但以宮人之寵相似。宮人被寵,不害正事,則終無尤過,無所不利,故云“無不利”。故《象》雲“終無尤也”。

《象》曰:“以宮人寵”,終無尤也。
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處卦之終,獨全不落,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。君子居之,則為民覆蔭;小人用之,則剝下所庇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碩果不食”者,處卦之終,獨得完全,不被剝落,猶如碩大之果,不為人食也。“君子得輿”者,若君子而居此位,能覆蔭於下,使得全安,是君子居之,則得車輿也。若小人居之,下無庇廕,在下之人,被剝徹廬舍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君子得輿”,民所載也。“小人剝廬”,終不可用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君子得輿民所載”者,釋“得輿”之義。若君,剝徹民之廬舍,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。

震下坤上。復:亨。出入無疾,朋來無咎。反覆其道,七日來複,利有攸往。

[疏]正義曰:“復亨”者,陽氣反覆而得亨通,故云“復亨”也。“出入無疾”者,出則剛長,入則陽反,理會其時,故無疾病也。“朋來無咎”者,朋謂陽也。反覆眾陽,朋聚而來,則“無咎”也。若非陽眾來,則有咎,以其眾陽之來,故“無咎”也。“反覆其道,七日來複”者,欲速反之與復而得其道,不可過遠。唯七日則來複